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472,428,75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18,107,189.50元,占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94%,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公司本年度不派发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本分配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是中船集团旗下核心军民品主业上市公司,公司主要业务包括造船业务(军、民)、修船业务、海洋工程及机电设备等。作为世界航运业的伙伴,公司聚焦价值创造,坚持创新引领发展,不断推动业务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报告期内,公司所属江南造船、外高桥造船、广船国际、中船澄西四家子公司的主要业务情况如下:
军用舰船;公务船;大型/超大型集装箱船;液化气船(LPG船、液氨运输船、 乙烷/乙烯运输船、LNG船)、汽车运输船、科考船、极地破冰船等各类特种船 舶。
大型邮轮;好望角型散货船、纽卡斯尔型散货船、超大型矿砂船(VLOC); 7000TEU中型箱船、18000TEU及20000TEU超大型集装箱船;30万吨级VLCC 15.8万吨苏伊士型油轮和10.9万吨冰区加强型阿芙拉型油轮;双燃料汽车运输 船。
军辅船;公务船;成品油/化学品船(MR)、阿芙拉油船、超大型油船(VLCC) 超大型矿砂船(VLOC);8.2万吨散货船、灵便型液货船、半潜船、LNG双燃 料及各类客滚船;16000TEU及24000TEU超大型集装箱船;极地模块运输船、 极地凝析油轮、汽车运输船、科考船等特种船。
3.5万吨-8.5万吨系列散货船、支线集装箱船、成品油/化学品船(MR)等三大 主流船型及自卸船、沥青船、化学品船、重吊多用途船、木屑船等特种船。
船舶改装(自卸船改装、FPSO修理、集装箱船加长改装、汽车滚装船改装、全 损船复活改装、水泥开云网站 kaiyun网址船改装、大型矿砂船改装转运平台、牲畜船改装、橙汁船 改装、滚装船/客滚船改装、船舶节能减排改装、大开口船加长改装、居住船改 装以及气体船修理、绿色环保节能型船舶改装、VLOC、半潜船、海洋科考船以 及海洋工程船等);常规修理(船体钢质工程、船体机电维修和船体油漆工程)
集装箱船、液货船、起重船、滚装船、半潜船、豪华邮轮、特种舰船、FPSO/FSO 等各类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的修理和改装。
FPSO、半潜式及自升式(JU2000E、CJ46、CJ50)钻井平台、海工辅助船等。
风塔、LNG罐箱、浮船坞、舟桥、自航浮吊以及脱硫塔、焚烧炉、环保除锈设 备、压力容器、石油管道、油气模块等。
甲醇燃料供给系统、环保、钢结构、电梯、切割机床、大型矿山机械、软件开 发等。
2024年,公司锚定年度任务目标,不断优化经营结构,加快转型升级,“三大造船”指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85.84亿元,同比增长5.01%。其中:船舶造修及海洋工程业务实现营业收入753.74亿元,应用产业营业收入22.93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36.14亿元,同比增长22.21%。
经营工作方面。公司精准把握市场动态,多维度持续推进全产业链经营,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全年共承接民品船舶订单154艘/1272.46万载重吨/1039.00亿元(按2024年底汇率,下同),修船业务全年承接296艘/20.73亿元,应用产业全年承接合同金额22.90亿元。
截至2024年末,公司累计手持民品船舶订单322艘/2461.07万载重吨/2169.62亿元;修船订单63艘/9.18亿元,海工装备合同订单金额7.43亿元,应用产业合同订单金额13.82亿元。公司手持订单结构进一步优化,集装箱船、油轮、超大型乙烷运输船(VLEC)、汽车运输船(PCTC)、多用途船、自卸船等细分船型订单数量均居全球前列。
生产工作方面。2024年,公司强化管理协同和“五个价值”创造,深入开展精益管理,狠抓生产保交付,推动提质增效。公司全年完工交付民品船舶93艘/721.34万载重吨,吨位数完成年计划的112.74%。公司全年修理完工船舶277艘/21.69亿元,交付应用产业设备产值16.94亿元,海洋工程业务交付1艘34万吨FPSO。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公司所属行业为“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军品领域,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海洋防务装备上市公司,承担着支撑国防建设的重要使命,拥有先进的海洋防务装备研发、设计和制造能力,是海军装备建设的重要力量。民品领域,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海洋运输装备、海洋开发装备、海洋科考装备研制及供应商。
2024年,全球经济在多重挑战下缓慢温和复苏,地缘冲突持续,全球贸易格局重塑,在船队汰旧更新及航运绿色转型发展等因素的催化下,全球新造船市场呈现繁荣活跃态势。另一方面,未来船舶行业保持可持续稳健发展仍面临全球贸易摩擦加剧、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加等风险因素。
我国造船完工量5076.31万载重吨,同比上涨9.63%;新船订单量13496.57万载重吨,同比上涨62.38%;手持订单量24546.78万载重吨,同比上涨48.88%,以载重吨计分别占世界总量的56.88%、75.81%和66.70%,市场份额已连续15年居世界第一,优势船型地位持续巩固,新船订单结构不断优化,绿色船舶订单以载重吨计国际市场份额达80.50%,高端装备建造取得新突破,绿色低碳化加速推进。
2024年,我国造船工业交付了一大批高端化、智能化新装备。大型LNG船建造取得新突破,全球首制17.4万立方米No.96SUPER+型LNG船和我国首艘17.5万立方米MarkIIIFLEX薄膜型LNG船顺利交付,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爱达·花城号”预计2026年底交付,开启了我国大型邮轮建造2.0新时代。
2024年,船价、钢价、汇率等影响企业效益的因素整体依旧友好。克拉克森新船价格指数实现连续五年增长,船用钢板价格震荡走低,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整体呈现贬值态势。同时,船企手持订单饱满,订单结构持续优化,再加上企业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不断提升智能化制造水平和精益开云网站 kaiyun网址化管理水平,生产效率持续提高,企业盈利状况得到持续改善。
2024年,国际海事业碳减排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围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绿色低碳环保技术等方面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持续推动我国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
2024年,IMOMEPC81和82会议在之前明确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的基础上,对船用温室气体燃料强度目标、灵活机制、价格机制、收入分配管理制度等技术因素及经济因素为基础上构建一揽子中期措施方案,以督促航运减排进程。此外,2024年起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扩展至航运领域,通过设置“排放上限”和“鼓励排放交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严格的环保法规推动了高效燃料技术的进步,将减少全球海运业对环境的影响,加速全球船队运力更新步伐。
2024年国家相继颁布《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老旧船舶更新需求以及高端船海装备需求均将释放新船订单;《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等政策文件促使造船企业加大绿色船舶技术研发和绿色化智能化建造,有助于提升船舶建造的质量和效率,提升我国绿色船舶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深海科技”明确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商业航天、低空经济并列。从战略角度来看,深海科技产业链条长、技术密集度高、产业关联性强,涵盖海洋装备制造、海洋资源开发、海洋信息服务、深海养殖、海水淡化等多个领域。深海科技将催生出探测、通信、装备、材料及服务等方面的新需求。其中,与船舶行业紧密相关的包括深海进入/探测、资源开发装备等,深海装备具有典型的高技术、高附加值属性,深海科技的加快发展需要大量深海装备支撑,将会带动一系列配套及材料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将带动深海通信、深海服务等产业发展。2024年中国海洋经济总量首次突破10万亿元大关,达10.54万亿元,同比增长5.9%,拉动国民经济增长0.4个百分点。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证券-华融瑞通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长风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
上述股东中,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船海洋与防务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中国 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述其他股东均无关联关系,不属于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未知其他股东 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也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属于《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有关内容参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相关内容。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