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并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制度》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2025年 4月 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5月 6日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5年 4月 16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公司股东。
3. 2025年 4月 22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根据股东提议,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一项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5年 5月 6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深圳路 26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4月 30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2名,代表股份 137,942,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6%。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5年 4月 3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开云网站 kaiyun网址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授权代表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视频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10. 《关于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名单变更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或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公告,实际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相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完全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3.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根据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结果如下:
同意票 137,942,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票 137,942,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票 137,942,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年度报告及 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 137,942,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票 137,942,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开云官方 kaiyun官方网股份总数的 0%。
同意票 137,942,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票 137,942,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票 137,942,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开云网站 kaiyun网址的 0%。
同意票 137,942,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名单变更的议案》
同意票 26,766,2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制度》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制度》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